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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所需功能要素分析

日期:2020-04-01        來源:《科技中國》2020年第二期pp.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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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克峰1 ,阮航2 ,伍曉強2 ,于晶晶2 ,師進生1

  (1.青島農業(yè)大學;2.青島市技術市場服務中心)

  科技成果轉化過程鏈條長,涉及的因素多,在不同個案中所展現的特點也各有區(qū)別,這使得人們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理解各有不同,在實操過程中很難把握住轉化的關鍵點。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一旦有一些關鍵要素缺失,就容易導致轉化失敗。要實現科技成果規(guī)?;D化,必須要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本質特點進行研究。國內外學者對此進行了相關研究。1995年,Roberts Edward等開發(fā)了五種替代結構“模型”,用以說明科技創(chuàng)業(yè)公司誕生和運作的模式,這些模型的要素為技術創(chuàng)始人、企業(yè)家、研發(fā)組織本身和風險投資者。2006年,郭明偉等在論文中對科技成果推廣的過程進行了分析,認為該過程主要包括三個子系統:科研子系統、生產子系統和社會支撐子系統。2014年,張維迎在其《企業(yè)家》一書中提到,國家經濟的增長不僅需要豐富的資源、充足的資本和雄厚的技術,還需要優(yōu)秀的企業(yè)家。雖然這些研究并不是專門研究成果轉化的過程,但是他們的相似之處在于都是研究企業(yè)形成的要素??萍汲晒D化的最終實現平臺就是企業(yè),因而,這些研究對于明確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過程要素具有指導和借鑒意義。但是,這些研究以人員或機構為要素,將功能要素默認地附著在相應對象身上,其假設為同一類對象所具備的功能是一致的。但是,在實操中我們會發(fā)現,同一類人員所具備的功能要素并非相同。因而,以人或機構為要素的分析方法還不夠準確,還需要對科技成果轉化全鏈條的要素做更為細致的研究,才能在實踐中具備較強的可操作性。

  本研究從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為實際生產力所需的功能著手,通過對幾百個科技成果轉化成功案例進行分析和歸納總結,研究所有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必不可少的功能,以及在多數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出現并且發(fā)揮重要作用但并非所有案例中都存在的功能。通過研究,我們發(fā)現了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存在的共性功能要素以及非共性但重要的功能要素。然后,根據現實中不同人或機構所具備的功能將人或機構進行細分,從而形成科技成果轉化的生態(tài)圈,建立了科技成果轉化“核心-催化”理論。

  一、科技成果轉化核心功能及核心方

  該部分主要介紹在所有科技成果轉化為實際生產力的過程中必不可少的功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功能并不是在每一次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必不可少的,而是為了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為實際生產力這個結果所不可或缺的。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為實際生產力這個結果可能需要一系列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科技成果轉化核心功能是指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發(fā)揮核心作用,且必不可少的功能。核心功能包括:技術研發(fā)、技術實施和投資這三個功能。這三個核心功能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各核心功能的定義及常見的核心方如下:

  技術研發(fā)功能是指對科技成果進行后續(xù)試驗、開發(fā),形成能夠在實際生產中應用的成熟技術的功能。具備技術研發(fā)功能的團隊或個人稱為技術研發(fā)方。技術研發(fā)方所需的主要能力為技術的應用研發(fā)能力。常見的技術研發(fā)方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yè)等單位的研發(fā)團隊或個人。

  技術實施功能是指通過組織管理、市場推廣、資源整合等過程,將技術應用于產品生產或服務,使其轉化為實際生產力的功能。具備技術實施功能的團隊或個人稱為技術實施方。技術實施方所需的主要能力為生產管理、企業(yè)管理、市場營銷和資源整合等。常見的技術實施方包括創(chuàng)業(yè)團隊和企業(yè)家等團隊或個人。

  投資功能是指提供技術應用于產品生產或服務過程中和市場推廣初期所需資金的功能。具備投資功能的團隊或個人稱為投資方。常見的投資方包括專業(yè)投資機構、天使投資人、生產類企業(yè)和政府管理部門等。

  在分析實際的科技成果轉化案例時,如果僅僅以研發(fā)人員、企業(yè)家或者投資人等稱呼來定位參與者的角色,無法細致地分析實際問題。經過研究我們發(fā)現,類似研發(fā)人員這樣的一類通用參與者中,包含幾種不同類型。我們根據每類參與者所具備核心功能的不同,將他們進行明確的區(qū)分,從而實現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對所有核心參與者的準確定位。

  二、科技成果轉化核心功能融合存在的問題

  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處于游離態(tài)的六種具備不同核心功能的團隊當受到某種驅動力的影響時,就會融合形成滿足科技成果轉化必要條件的團隊,從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但是,通過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現狀進行研究發(fā)現,即使是在已經實現成功轉化的案例中,各功能團隊之間的融合并不是非常順暢,或者融合的周期可長可短,融合的過程曲折艱難。況且還有一些具備某個核心功能的團隊在很長一段時間無法與具備其他功能的團隊融合,以至于“果子爛在了樹上”。這主要是因為在這三個功能融合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欠缺一些重要的因素。也就是說,三個核心功能并不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充分條件。不同案例中各功能團隊融合過程中所欠缺的因素各有不同。經過研究,我們將核心功能融合所欠缺的要素分為如下四個類型:

  信息型要素:是指核心方互相之間了解所需的信息,以及轉化相關信息。常見信息型要素有:技術、需求、資金、專家、政策、市場等信息。

  價值發(fā)現型要素:是指核心功能之間相互進行價值發(fā)現的方法或工具。在核心功能融合過程中,選擇合適的合作方非常重要。由于科技成果轉化涉及的知識面較廣,在很多情況下,某個團隊只是對自己具備的功能較為了解,對對方的功能非常不了解,無法判斷對方水平的高低,使得融合的過程變得艱難。例如投資人無法判斷科技成果的水平,技術研發(fā)方無法判斷合作方是否具備實施該技術的能力以及能力的高低等。

  保護型要素:是指核心功能在相互融合過程中自我保護的方法或工具。這種保護涉及到技術信息的保護、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自我保護等。例如技術研發(fā)方有時沒有借助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好自己的技術,導致在合作談判過程中被對方偷學到了技術的要點,從而使得合作失敗。保護的難點還在于,并不是有了專利就能保護自己的技術,因為當前有些專利代理機構以授權為導向,并沒有從保護強度和保護范圍方面去為技術方考慮,導致保護失敗。

  驅動力型要素:是指促使核心方產生向融合方向發(fā)展的動力的要素。這類要素也是當前影響科技成果轉化率的一個重要因素。例如,高校院所的某應用類研發(fā)人員雖然了解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信息,具備對對方進行判斷的能力,也能夠借助相關機構進行自我保護,但是,他發(fā)現只要申請相關專利授權后即可獲得豐厚的獎勵,或者發(fā)論文后即可得到較高的報酬,而且在評職稱時論文、專利所占比重非常大,那么他就沒有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動力。再例如,如果投資人在若干“短平快”但技術水平不高的商業(yè)項目中投資就能夠獲得豐厚報酬,那么,讓他從事風險較高、周期較長的科技成果轉化的驅動力就不足。

  三、科技成果轉化催化功能及催化方

  科技成果轉化的三個核心功能在融合時還缺失一些要素,在實操中需要政府、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等發(fā)揮各自的優(yōu)勢,補充這些要素,從而使三個核心功能融合效率更高、效果更好。通過對成功案例的分析,我們提出了催化功能的概念。

  催化功能的定義來源于化學學科中催化劑的概念。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催化功能是指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能夠提高或降低科技成果轉化的速率或效果,但不是必要條件的功能。從催化功能作用的結果來看,可將其作用效果分為兩類:提高了科技成果轉化效率或效果的作用稱為正催化作用,其存在降低了科技成果轉化效率或效果的作用稱為負催化作用。

  催化功能的數量是無限的,只要能夠提高或降低科技成果轉化的速率或效率的功能都是。常見的催化功能有政府宏觀調控、信息供給、科技成果評價、知識產權服務、化驗測試、財稅服務、法律事務服務等。這其中,由于政府調控功能不僅具備影響核心功能的能力,還具備影響催化功能的能力,因而定義政府宏觀調控功能為超級催化功能。根據催化的機理,可以將常見的催化功能分為四類:

  信息催化功能:通過提供各種信息從而促進核心功能融合的功能。所提供的常見信息包括技術、需求、資金、專家、政策、市場等。

  價值發(fā)現催化功能:通過提供價值發(fā)現服務從而促進核心功能融合的功能。常見的價值發(fā)現催化方式有科技成果評價、無形資產評價、人才評價、投資盡職調查、技術測試、產品測試、科技查新等。

  保護催化功能:通過提供保護核心方利益的服務從而促進核心功能融合的功能。常見的保護催化方式有專利代理、新藥申請、交易合同撰寫或審核、財務審計等。

  驅動力催化功能:通過改變核心功能相互融合驅動力從而促進核心功能融合的功能。驅動力催化主要方式是各級政府各部門的相關政策,例如新舊動能轉換政策、環(huán)保政策等。

  以上前三類催化功能解決的是能不能的問題,第四類催化功能解決的是想不想的問題。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以發(fā)揮催化功能為主的團隊成為催化方。常見的催化方有政府的相關部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等。由于催化功能是無限多的,因而不同催化方所具備的催化功能也是各有特點。因而,在對各個政府相關部門或各個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進行定位分析時,應明確其發(fā)揮的具體催化功能,而不能等同視之。

  四、“核心-催化”理論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

  核心功能和催化功能構成了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關鍵要素功能。通過明確這兩類關鍵功能要素及其在科技成果轉化實際參與者中的分布,形成了對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對象定位和問題分析的基礎理論,我們稱之為科技成果轉化“核心-催化”理論,如圖2所示。科技成果轉化鏈條上的核心方、服務機構和政府等均可以借助該理論明確科技成果轉化全鏈條上的相關團隊或人員的定位,分析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而找到解決問題的方向。

  在借助該理論分析科技成果轉化過程時,具備技術研發(fā)、技術實施或投資等功能的核心方首先需要對自己進行定位,明確自己具備哪些核心功能,并且缺少哪些功能。同時,還需要對合作對象進行定位,明確對方具備哪些核心功能,并且缺少哪些功能。然后分析合作雙方的所具備的核心功能是否滿足科技成果轉化的三個核心功能,并沿著滿足必要條件的方向尋找合作方。在滿足三個核心功能后,則可以借助該理論分析在三個核心功能融合的過程中,還缺少哪些催化功能,進而借助相關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催化作用促進科技成果的高效轉化。

  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是提供催化服務的主體,不同的服務機構具有不同的催化功能。在利用“核心-催化”理論進行業(yè)務分析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首先要明確自身的定位,明確自己具備哪幾個催化功能;然后聚焦分析核心方之間融合過程中缺失哪一類催化功能;進而結合自身的催化優(yōu)勢,找到切入點,明確服務的方向,促進三個核心功能高效融合。

  政府在科技成果轉化體系中的定位非常明確,主要發(fā)揮催化作用。作為“超級催化功能”,政府的宏觀調控在科技成果規(guī)?;D化過程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在利用“核心-催化”理論分析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政策時,政府首先要明確所有服務對象的類別,然后聚焦核心功能區(qū)分析A~F這六類游離態(tài)核心方的狀態(tài),以及他們之間融合時存在的問題。確定問題的產生是由于核心方本身的問題還是核心功能融合中需要催化的問題。最終根據分析結果,政府可以有針對性地出臺催化核心方或催化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相關政策。在對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進行績效考核時,應以其服務核心方融合的效果作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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